申请人: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1911号“易代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300992号“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292107号“易”商标、第13917125号图形商标、第15403045号“EM”商标、第18113149号“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