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代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21907号“易代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632998号“易 THE ART OF SIX 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093638号“图形”商标、第9567525号“易”商标、第15133115号“易 配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