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32257号“青湿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人愿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杏仁乳(饮料);汽水;无酒精芦荟饮料;绿豆饮料;豆类饮料;起泡饮料用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使用在“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在“无酒精果汁;杏仁乳(饮料);汽水;无酒精芦荟饮料;绿豆饮料;豆类饮料;起泡饮料用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对上述商品上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之部分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申请商标“青湿茶”使用在复审的“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