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68531号“海尔金控 Haier Financial 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于2016年12月2日予以驳回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347185号“力海力诺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391170号“方土超市 FANGTUCHAOSH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6324号图形商标、第18472577号图形商标、第12827344号“利丰 LIFENG及图”商标、第18954834号图形商标、第6759168号图形商标、第13233944号“明星家族 Famous Family及图”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