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田行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05464号“田鱼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了使用,从未出现消费者产生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田鱼村”组成,其中“田鱼”是淡水鱼的一种,该文字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上述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