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逸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界比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32160号“iPharmacare• 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531291号“云TV”商标、第8123177号“云8”商标、第8737872号“云”商标、第8898630号“云”商标、第9086871号“云A”商标、第12127737号“云”商标、第14545668号“云 Mall”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