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蓝圃
委托代理人:合肥恒立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53958号“蓝庐 蓝庐文化LANLU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4247966号“庐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词典解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瓷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汉字“蓝庐”与引证商标“庐蘭”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