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萨圣泽汇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法都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659261号“珠穆拉雅 jomoalay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我委认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812681号“JOMOLAMA”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820993号“JOMOLAMA”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