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极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11186号“小实验大科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显著特征进一步加强。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使用等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小实验大科学”易被识别为广告用语,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培训等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