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宋政羲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97849号“MORE-V NATURAL SUPER FRU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48380号“MORE及图”商标、第7070344号“more.com及图”商标、第14250583号“more”商标、国际注册第950279号“27 More及图”商标在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