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圈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4421号“小圈 XIAO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88154号“XIAOQ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73255号“大小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897514号“小圈直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XIAOQUAN”与引证商标一“XIAOQUAN”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小圈 ”与引证商标二“大小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小圈”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小圈直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