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370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437006

阅读:36542 2017-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7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在“宠物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主张在“钱包(钱夹);背包;包;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

  申请人:梦工场动画影片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7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在“宠物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仅主张在“钱包(钱夹);背包;包;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555392号“神童 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287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钱包(钱夹);背包;包;家具用皮装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百度检索结果打印件、网络报道等证据。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了在“宠物服装”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家具用皮装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用挽具”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钱包(钱夹);家具用皮装饰”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女式)钱包;皮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宠物服装”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钱包(钱夹);背包;包;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370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2043700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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