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80421号“香山 SENSS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字号,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宣传。申请人早已获准注册了“香山”商标,且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582666号“香山 XIANG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05383号“大香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29682号“香山论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18336号“深顺·SENSUN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399714号“盛通阳光 SENT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4894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1729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59130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香山 SENSSUN”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之中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之中文相同,而包含于引证商标三,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监控装置、婴儿监控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存于上述商品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监控装置、婴儿监控器商品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子监控装置、婴儿监控器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