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考特商业服务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淑姬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60435号“C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9610号“CO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CORT”和作为背景的图块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之英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整体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显著特征,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