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证大向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670361号“向上金服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19726号“家急办 JIAJIB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9167号“京东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向上金服”和图形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