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释码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19270号“EYEP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20614号“eyes Ophthalm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经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