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长白山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华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62587号“参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参仕”构成,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蜂蜜”等商品上,不致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