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82070号“云车供应链 汽车金融服务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云车供应链 汽车金融服务平台 20482070

阅读:123052 2017-10-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程志 委托代理人:北京道儿道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2070号“云车供应链 汽车金融服务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21897号“雲車物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68736号“云车坊”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程志

  委托代理人:北京道儿道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2070号“云车供应链 汽车金融服务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21897号“雲車物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968736号“云车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785963号“云车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591491号“云车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704778号“云车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 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汉字“云车”,且呼叫相近,简繁的不同不足以增加可区分性,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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