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君卫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379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509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12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媒体报道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表现为“狮子头”的纯图形商标,在图形的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