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佳玩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79391号“DRAGON-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4367559号“龙 DRAG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1561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94424号“DRAG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游戏机”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1518期)。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已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二者已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