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岷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鼎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44877号“泡菜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8066173号“泡菜堂 鲜漉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当地市场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和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单位关系证明、实际使用及宣传图片、规划设计合同、广告证据、活动照片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泡菜城”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泡菜堂”均含有“泡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形成了与引证商标的区别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