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佳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8043号“baobao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baobaohao”商标在婴儿车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及申请人已注册的第5501763号“BaoBaoHao”商标的注册情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801382号“biobaobao”商标共存于市场,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