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公牛世家(福建)鞋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市久久富贵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5日对第9416025号“GONGNIU EMPEROR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17260号“G.N. S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一家企业或合作关系,导致市场混乱,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名义已从泉州山鹿鞋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泉州市久久富贵鞋服有限公司。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并已核准注册多年,在使用的过程中也未发生相关公众误认的情形,其注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企业变更情况的资料、营业执照等主要证据。
我委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泉州山鹿鞋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风衣;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跑鞋(带金属钉);帽子(头戴);鞋(脚上的穿着物);领带;皮带(服饰用);袜”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5月20日止。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提供的企业变更资料显示,其名称已变更为泉州市久久富贵鞋服有限公司。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事实及依据,经合议组合议,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由“G.N. SHI JIA”和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由“GONGNIU EMPERORS”和图形构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的理由,缺乏事实证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