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30178号“安普网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667号“安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及其受让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原件及翻译件。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正处于转让程序中。引证商标所有人怀塔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受让人泰科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均已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怀塔克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受让人泰科电子服务有限公司均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