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光药品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3638号“熱涼冷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熱涼冷却”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病危仅仅直接表示相关商品功能、用途或其他特点。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日本注册的”熱涼冷却“商标详细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带;退热贴;医用退热垫;矫形用关节绷带;支撑绷带;矫形用物品;矫形带;医用紧身胸衣;医用带;医务人员用面罩”商品上,“熱涼冷却”的中文含义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