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直人贸易(厦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标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9312号“一泡双享DOUBLE PL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其自身含义,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89808号“双享DOUBLE HAPP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字形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虽包含引证商标“双享”部分,但引证商标并不知名,其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百度引擎上关于申请商标的检索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快餐馆、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快餐馆、酒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一泡双享DOUBLE PLAY”与引证商标“双享DOUBLE HAPP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