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赞臣美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6924号“初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53677号“初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63213号“初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269421号“初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67676号“初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367845号“初之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90349号“初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054881号“源初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含义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商品上具有很高的声誉,系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人,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官方网站截图;2.enfinitas蓝臻官方旗舰店截图;3.申请商标用于产品包装上的照片;4.出货记录;5.设计声明。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浓肉汁、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蔬菜罐头、果酱、制汤剂、蛋粉、牛奶制品、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果汁饮料(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鱼(非活的)、干枣、脱水菜、加工过的松子、豆腐制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肉汤浓缩汁、浓肉汁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蛋、牛奶制品、果冻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肉干、肉罐头、皮蛋(松花蛋)、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初源”与引证商标一“初源”、引证商标二“初源”、引证商标三“初源”、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源初”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初之源”、引证商标五“初之源”文字构成相近,仅有一字之差;与引证商标六“初原”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