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192599号“喵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0678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592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人地域、行业类别差异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未含有不规范文字,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2.银泰集团的网络搜索结果;3. 福建茶多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4.深圳市哎吖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网络搜索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上存在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喵客及图”中的“喵”、“客”二字均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