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美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99072号“美标五金 MEIBIAOWU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634517号“美标MEIB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若撤销,则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从事的行业各不相同,并未有任何关联关系,同时存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的在先案例被人民法院认定为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名下“MEIBIAOWUJIN及图”系列商标的商标信息档案;2.南京金桥装饰城鸿运五金工具经营部的经营者江敏鸿对引证商标提起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3.申请人企业信息、引证商标权利人广东美标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公司简介;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3312号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推销(替他人)、文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美标五金 MEIBIAOWUJIN”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美标MEIBIAO”,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从事的行业各不相同,并未有任何关联关系,同时存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这一理由,不是判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考虑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