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固瑞克高压设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048199号“H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5235681号“赫比 HIP”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0993号决定在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