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鹏安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宜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486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自己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9422238号图形商标、第15573294号“A”商标、第15807733号“艾瑞博 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重大差异,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由字母A及图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字母“A”,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清漆、粉刷用石灰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油漆、涂层(建筑材料)、涂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近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