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金水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80251号“郑金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143224号“郑金水ZHENGJINSHUI及图”商标已经我委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