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650059号“网络空间安全科学与技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网络空间安全科学与技术”是申请人出版的学术性期刊名称,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2810886号“网络空间安全CYBERSPACE SECUR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且,申请商标整体是期刊名称,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事项信息查询结果、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部《关于报送中国科技期刊国际影响力提升计划第二期项目2016年度项目总结报告和2017年年度项目任务书有关事项的通知》-节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期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期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网络空间安全科学与技术”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网络空间安全”,呼叫及视觉效果近似,且申请商标整体也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