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华盛联合制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69481号“H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295057号“H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 2017年3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未提起续展申请。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