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大江高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昌鹏景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0日对第13668416号“景瓷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由江西日报社成立于2002年9月17日,“景德镇艺术名瓷在线电子集成平台”(以下简称“景瓷网”)由景德镇市委市政府和江西日报社共同打造,中国江西网、大江网及中国景德镇市国际陶瓷博览会联合主办,并由申请人公司运营。“景瓷网”为申请人独创的品牌,经过其使用在行业内及江西地区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799836号“景瓷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位于江西地区,从事相同的行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知名商号/商标“景瓷网”构成近似,其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此种行为违背公平竞争的基本准则,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景瓷网”商标申请受理的相关文件;
2、江西日报社大江网站在报纸上刊登的电商项目招聘广告;
3、申请人“景瓷网Logo”作品说明书及版权证书、“景瓷网”域名证书、诚信网站证书、可信网站证书;
4、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及恶意抢注商标的信息;
5、“景瓷网”相关媒体报道、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机场广告照片、宣传册等广告宣传材料;
6、“景瓷网”项目获得江西省财政厅及发改委的补助报告及资金通知;
7、百度百科、好搜百科、360百科中的“景瓷网”词条介绍;
8、关于“景瀚杯”首届旅游陶瓷创意设计大赛的媒体报道;
9、申请人公司及“景瓷网”产品的购销票据、申请人公司与景德镇多家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景瓷网”网站建设及消费者评论页面、后台订单截图、申请人网络服务合同表等销售材料;
10、南昌市发改委同意“景瓷网”项目备案通知、“景瓷网”入选江西省新闻出版总署改革发展项目库名单、“景瓷网”项目建设方案;
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委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第156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历经异议准予注册,注册公告于2016年9月14日刊登在第1519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27日在第42类“质量评估;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公告。
3、申请人在申请理由中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而不是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均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理由及主张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基于商标注册管理的申请在先原则,该商标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文字“景瓷网”与申请人商号“大江高科”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景瓷网”作品说明书及其他相关证书、中国江西网、新浪网、凤凰网等多家媒体的报道、刊登在江西日报、江南都市报、景德镇国际陶瓷博览会等报纸或会刊上的广告宣传材料、“景瓷网”网络服务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景瓷网”是由江西日报社与景德市人民政府共同打造、申请人公司运营的陶瓷电子商务平台,该平台获得了2012年文化产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人“景瓷网”商标非现有固定搭配的词汇,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江西省南昌市,其理应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景瓷网”商标,却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影响的“景瓷网”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实难谓之正当。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示的服务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既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提出具体的理由及事实依据,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