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小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075421号“NANOCER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注册性,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词典查询和检测结果;申请商标在欧盟、美国和日本获准注册复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NANOCERAM”字母构成,可译为“纳米技术陶器,纳米技术陶瓷”,使用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笔记本电脑;计算机外围设备;电话机;移动电话;电话机套;摄像机;照相机(摄影);滤光镜(摄影);放映设备;测量装置;分度玻璃器皿;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玻璃;光学镜头;电导体;传感器;眼镜;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商标保护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