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有购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6151号“家有优藏JIAYOU COLLEC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315184号“家有优品 JUUP JIAU·UP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68464号“JIAYOU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指向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家有优藏”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家有优品”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