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83849号“Q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552739号“Q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与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人及“云达科技”介绍、其它商标注册情况。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QCT”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字母“QCT”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网络交换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存储器、手提电话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