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疯狂跑文化体育产业(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45361号“疯狂跑The Big 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90323号“疯狂赛跑Crazy Runner Onlin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392926号“疯狂跑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033066号“Big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疯狂跑”、英文“The Big Run”组成,其中文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英文识别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电视文娱节目、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摄影、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