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97170号“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194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1943及图 20397170

阅读:127672 2017-1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7170号“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194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

  申请人: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97170号“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194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354456号“北京大学医学部Peking University Health Science Center19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CHINA”仅起显示国别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品牌升级建设第一期项目合同书》;

  2、申请商标使用推广截图。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英文字母及数字“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1943”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引证商标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CHINA”为我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397170号“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1943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1943及图 2039717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2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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