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众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923933号“估估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3日
申请人:上海众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923933号“估估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