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百凤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83829号“金鹰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85130号“金鹰JY及图”商标、第9855474号“金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本身无含义,并不存在“金鹰奖”这种奖项,用于指定商品上,能够区分商品来源,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商标信息;申请人与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关联关系证明;百度百科关于“百雀羚”的介绍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在续展期内未办理续展手续,现处于商标宽展期中,但引证商标一最终是否被核准续展注册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其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撤销(见1573期《商标公告》),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金鹰奖”易使消费者理解为是一种奖项的名称,指定使用在“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及其“百雀羚”商标的知名度不能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不是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