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827407号“春萱堂•秘典 Chun Xuan Tang Mi D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春萱堂•秘典 Chun Xuan Tang Mi Dian 17827407

阅读:170825 2017-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侯云转 委托代理人:光大正信(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朋冬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7日对第17827407号“春萱堂•秘典 Chun Xuan Tang Mi D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

  申请人:侯云转

  委托代理人:光大正信(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朋冬

  

  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7日对第17827407号“春萱堂•秘典 Chun Xuan Tang Mi D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675201号“春萱堂Chun Xuan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曾在申请人公司负责产品销售工作,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产生混淆、误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产品包装照片及化妆品合同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精油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6年12月20日。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至我委审理时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成套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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