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屹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76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9806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928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树”图形构成,二者在设计风格、主要特征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职业介绍所、会计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