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平县金嘉银石斛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深圳睿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58685号“彭夫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彭夫人”三个文字构成,若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皂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合法性注册的当然依据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