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慈溪市威韩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00036号“GOC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075881号“GOC IN 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性进一步增强,且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洒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蜡烛架(烛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英文商标,两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