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628703号“JIS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JISAN 20628703

阅读:95306 2017-12-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东悦英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8703号“JIS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51466号“JI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搅动机”商品,商标局引证的第7377154号“JISA…

  申请人: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东悦英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28703号“JIS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51466号“JIS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搅动机”商品,商标局引证的第7377154号“JISAN HYDRAULIC ATTACHMENTS及图”商标已被撤销,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三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6911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66期《商标撤销公告》)。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搅动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在该商品上发送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搅动机外的其余压路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气动元件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除搅动机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搅动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搅动机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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