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961723号“hn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nz及图 17961723

阅读:105601 2017-12-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新西兰蜂蜜(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61723号“hn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对第16551673号“h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76790…

  申请人:新西兰蜂蜜(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61723号“hn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对第16551673号“h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7679060号“HNZ4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将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由商标局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已由商标局决定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hnz”与引证商标一“hnz”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961723号“hn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nz及图 179617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19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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