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千粒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利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14171号“CHICLITS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18240号、第13653715号图形商标、第13173126号“迪美拉DimilA及图”商标、第12627983号“瑞亿源RUYIYUAN及图”商标、第9361552号“元亮科技Unionlight及图”商标、第8012474号、第7016480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