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爱品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73256号“缘知原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243288号“缘知缘味”商标、第14050533号“缘知袁味 生态肥牛肉及图”商标、第12247626号“缘自原味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7日